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技術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者:發(fā)布時間:2022-04-20瀏覽次數(shù):565

第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教職員工及各單位(含二級學院、管理部門、教輔機構,以下統(tǒng)稱單位)就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活動而依法訂立技術合同時的用章使用與管理。

 學校授權科技處為“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技術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專用章)的實際使用和管理部門,科技處負責人為與專用章相對應的授權代表人,學校出具書面授權書,由黨政辦公室存檔。

學校黨政辦公室對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情況,科技處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四條 用章流程

(一)用章申請人持已審核通過的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到科技處專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二)專用章管理員應認真核對擬蓋章合同文本與對應審核通過的合同電子版文本上所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加蓋騎縫章,同時在專用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

第五條 無特殊原因,合同文本中沒有簽名和簽約時間的,不得蓋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應與合同一起加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

第六條 專用章由科技處安排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專用章管理員不在崗時,由科技處負責人作為臨時用章管理員管理,不得將專用章交無關人員。臨時用章管理員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文本上用章外,應在專用章使用登記本的備注處簽名。

第七條 所有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規(guī)定使用專用章,嚴禁未經(jīng)審核批準擅自加蓋專用章。

第八條 專用章發(fā)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應立即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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